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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安徽凤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3-089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
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实施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制度,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

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

事》《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会议组织和

决策落实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人员

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的选任

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 1 名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特别会议可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