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安徽凤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3-088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要求
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原则上应当
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的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 1 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
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