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安徽凤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32000 证券简称:安徽凤凰 公告编号:2023-091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安徽
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四条
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对以下材料进行审议: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经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绩
效情况;
(五) 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明确专人列席委员会,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
方案必须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安徽凤凰滤清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