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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奥迪威: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09-27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3-088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
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文)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
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
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五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它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现金分红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审议、调整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利润分配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
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派红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
案实施前约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
税。
    第十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
明。
    第十六条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未进行现金分红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