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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奥迪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2023-09-27  

  证券代码:832491           证券简称:奥迪威           公告编号:2023-086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符合合规性
要求的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及用途。公
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
制度。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
任。

    第七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
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应当说明资金需求和资金投入安排,并披
露所涉及审批或备案程序、土地、房产和环保事项等相关情况;

    (二)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列明
收购后对发行人资产质量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构
成,应说明是否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并披露相关信息;

    (三)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主要用途及合理性;

    (四)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细情况及贷
款的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明确披露募集资金用途、资金需求的
测算过程及募集资金的投入安排。

    第八条 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前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包括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投入资金金额以及对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
并由保荐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
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四)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二者孰低),则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提供募集资金专户
的支出清单;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按照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应当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
合法、合理,并保存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以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

    (二)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三)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投资于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
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所列用途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
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八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及其相关业
务。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转让
日内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原因,变更后的新用途等。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投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公司披
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