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骑士乳业:承诺管理制度2023-12-13
证券代码:832786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公告编号:2023-120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3 年 12 月 1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8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及公司等(以下简称“承诺人”)
的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
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
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
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
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 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
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应
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
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
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
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
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七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
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
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
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
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
见。
上述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变更、豁免
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
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当及时修订本制
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