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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柏星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121号



致: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以及《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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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贵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深圳市柏
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
投票)》(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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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2023 年 4 月 24 日,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现场与通讯表
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3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股
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14:00 时在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罗湖投资
控股大厦裙楼 6 楼多功能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赵国义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4 日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2023年5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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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40,338,89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62.235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
月15日出具的《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网上投
票结果统计表》,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
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863,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588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股东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
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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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听取《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议案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4.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5. 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预案>》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0,338,89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100%;反对0股,占
有效表决权股数0%;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53,3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7.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申请授
信》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8.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授信》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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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申请授信》
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0.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公司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1. 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2. 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
案

       表决结果:

       12.01   赵国义: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3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02   赵国祥: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3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03   赵国忠: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3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04   苏凤英: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3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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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05   王志永: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3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06   汤崇辉: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3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 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结果:

     13.01   甘权: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3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02   刘昱熙: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3,342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03   盛宝军:同意40,338,892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3,34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

     表决结果:

     14.01   杜全立:同意 40,338,892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14.02   张娟:同意 40,338,892 票,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15.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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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1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40,338,8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
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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