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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柏星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1-13  

 证券代码:833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3-109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
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语音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书面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等其他全体
独立董事认可的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作出决议的,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通过。独立董事表决意见类型为同意、保留、反对和无法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四条     除本工作制度另有说明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有记录,独
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会议记录应当记录相关独立董事对此明确说明的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的内容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