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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维设计: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3427           证券简称:华维设计       公告编号:2023-061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
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维设
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
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要求。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
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
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
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
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开承诺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
诺人以及公司应明确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
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
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
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或豁免方
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
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
见。
       第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
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
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荐机构等。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