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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康比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30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3-117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
金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及定向发
行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
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完
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
法定代表人具体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协议主要内容。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要求,并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超
过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
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发行认购结束后,取得北交所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募集资金应当始终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笔资金。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
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
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实行
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
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申请和
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会签制度。使
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募
集资金的使用。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的,应当在到期日
前按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
因及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应当
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
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
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在披露临时报告前应当告知保荐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
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公司披露公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募集
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
要求。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
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
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相
关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
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的规定,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
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
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在必要时应
当督促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书面
说明违规情形、违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拟采取的整改措施,追究主要人员
的责任,并与主办券商及时沟通,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配合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的日常监
督或现场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如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合同、凭证以及募
集资金专户银行流水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