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瑞奇智造: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11-02
证券代码:833781 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公告编号:2023-103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 2023 年 11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
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总工程师。本细则对前述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各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对总经理负责。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
连任。
公司应与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总工程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或管理知识以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精通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熟悉相关行业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
康。
第八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工作。组织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履行
《公司章程》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 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根据总经理办公会
议的决定,具体分管某一方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中的赋予的职责。
(四) 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组织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
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公司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五) 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工艺研发和产品技术开发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并提出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管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批准程序,按《公司
章程》和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和职责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报董事会备案后,可委托授权副总经理
暂时主持公司的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决定除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包括对外投
资、出售和收购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明确授权,行使资金、资产运用、资本运作、签订重大
合同等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所有;
(十)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根据会议需要,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扩大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
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季度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总经理根据需要临时确定时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四)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五)有突发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议题收集、送审、
下发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存档和形成会议纪要、决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确定。分管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可提前向总经理或通过公司办公室提交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有
关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或人员应事先进行充分
的准备,制订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总经理办公会议在研究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责成有关部门进
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详实的论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
应当提前 1 天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不受前
述时间限制。
会议通知应当包含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议题。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或网络形式召开。
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总经理主持做
出决策。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人员姓名、发言要点、每
一事项的决议结果等。出席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每季度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
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
和盈亏情况等,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总经理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
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的薪酬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