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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颖泰生物: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3-10-27  

证券代码:833819           证券简称:颖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3-066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二○二三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
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强化回报股
东的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
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
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
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四)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六)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七)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其他方式;

    (三)公司应注重现金分红,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公司可以在满
足现金分红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七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先制订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
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
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
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若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
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三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
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颖泰嘉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