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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科润智控: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12-07  

证券代码:834062         证券简称:科润智控          公告编号:2023-150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
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
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科润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