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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一诺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236 号


致: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1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
刊上公开发布了《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
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
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在山东省淄博市高
新区宝山路 5577 号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二号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李健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23

                                     2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相关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以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共计 58 人,代表股份 184,025,588 股,占贵公司截至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
日 有 表 决 权 之 股 份 总 数 的 63.2102% ( 截 至 股 权 登 记 日 贵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291,132,748 股)。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
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0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4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9,879,6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十)《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徐军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4,419,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1%;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20,270,4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97%。
    10.2 选举李健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930,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19,781,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5
    10.3 选举董建国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930,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19,781,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10.4 选举陈海良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930,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19,781,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10.5 选举徐冯逸如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83,930,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其中中小股
东同意19,781,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1 选举朱德胜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4,030,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19,881,6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1%。
    11.2 选举张义福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4,027,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19,878,6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11.3选举齐萌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184,027,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19,878,6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十二)《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1 选举荣璋为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84,029,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12.2 选举朱光宁为贵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同意184,027,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6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同意184,028,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贵公司本次会议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未对公告以外的
事项进行审议。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
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上述议案(十三)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议案(七)、(十)、(十一)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上述议案(十)、(十一)、(十二)已采取累积投票制
对相关人员履行选举程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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