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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美之高: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0-30  

 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3-054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制度》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
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美之高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
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除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外,还
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
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人数不得违反法定人数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聘任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3 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
业人士),设董事长 1 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5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二)未达到股东大会对于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除外)的审
批权限但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提请董事会审议: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
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
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召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可授权
(但应有其签字的书面授权书)其他董事主持召集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

    (七)除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交易等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按照《专门委员会工
作细则》执行。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日前(不含会议当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五)总经理。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或由其责成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
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
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人士或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或责成董事会办
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专人送达、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经全体董事书面同意,可以缩短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通知时间。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应当给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
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
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会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薄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二)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公司报告:

    1.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 任职期间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次
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过现场召开。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阻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
书面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董事应对所作出的表决意见签字。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
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四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四十一条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
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
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回避、
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议作出决定。该决
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
处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或者虽出席会议但未参加表
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不能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时,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
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但全体董事同意提前
再次审议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是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会议议程;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后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薄、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取得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任。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司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记录、会
议文件等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股东资料管理等;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
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自书面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
方能正式生效。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
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五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
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十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不包括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与公司不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六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
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
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当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
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
行征集;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对本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六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
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七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
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七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
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
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离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未予以采纳
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六十五条、《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
条、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六十六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
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要求做出声明与承诺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应当就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
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并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文件。公
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
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有
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
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提出异议。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
司章程》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
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八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
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一条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当在 60 天内完成独立董事
补选。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