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贝特瑞: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7
证券代码:835185 证券简称:贝特瑞 公告编号:2023-074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
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且其中至少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公司董事、董事长的提名、选举、任命和解除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可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将其
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具体权限由董事会决
定。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四章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和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公司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括电子邮件)、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出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事由及议题;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和(四)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二十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该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且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或决
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委托书授权范围
不明确或过于概括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发表的意见、行使的表决权均由委托
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七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如确有必
要,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
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
同等的效力。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
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
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规则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
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视为弃权。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的普通决议,必须经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审计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审计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审计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
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所称 “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超过”、“过
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构成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解释。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