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贝特瑞: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07
证券代码:835185 证券简称:贝特瑞 公告编号:2023-075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规范和保障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指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其中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每届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由换届选举董事会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予以确定。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三)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
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
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
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
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本制度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
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
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说明,被
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人员,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
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
复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
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公司董事会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三十九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分别
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以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期限,会
议事由及议题,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及会议通知发出日期。临时会议的通
知至少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事由及议题。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
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2/3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一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
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姓名;会议审议议案;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
权的票数);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反对和无法发表意见的,独
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章 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
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
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
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当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
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
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独立董事的备案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和提
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资料,包括《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
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第四十八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5个交易日内,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进行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
北京证券交易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
前款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