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贝特瑞: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12-07
证券代码:835185 证券简称:贝特瑞 公告编号:2023-085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及职业经历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
亦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
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申请豁免披露或暂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公司还应当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
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季度报告
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
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
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
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
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
下列文件:
(一) 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
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
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披露的最先时点,但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四节规定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至四节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
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
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
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
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等会议资料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达到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标准的交易(含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应当及时披露。
前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若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
告。
第三十二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
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行使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有关规定的特别职权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七条 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
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公司按照
北交所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上述重大报道、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
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
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
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
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十三)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第 7.1.2 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本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
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公
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方名单、关联关系及变
化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信息披露
义务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反馈、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应于事件发生当日
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日常信息事务处理,回答社会公众的咨
询(质询)等事宜,公司其余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相关问题。
第五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交所咨询。
第六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
公告等。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在公司信息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正式披露前,各相关部
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媒介公开
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反映
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由公司向北交所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北交所业务规则有冲突
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北交所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