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贝特瑞: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07
证券代码:835185 证券简称:贝特瑞 公告编号:2023-078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修订,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制度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和《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
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
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三方监管协议的
内容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
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
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重
新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
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市场定位。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
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资基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
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募集的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
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
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
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
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
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规
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
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
求。
公司会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
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和《监管指引第 9 号》的规定,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
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批准后方才生效,修订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