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霖律股字[2023]0002 号 致: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连城数控 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就连城数控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连城数控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 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连城数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决定召集。2023 年 4 月 24 日,连城数控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大 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连城数控 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 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无锡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春安主持。本次股东 1 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 15:00。 经查验,连城数控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同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连城数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 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连城数控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8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1,524,663 股,占连城数控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6%;其中中小股东 19 人,合计 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445,921 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连城数 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名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连城数控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 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 案: 议案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四: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五: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六: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七:审议《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八: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3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九:审议《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6,521 股,反对股数 39,40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6,521 股,反对股数 39,40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监高薪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27,693,54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关联股东海南惠智投资有限公司、李春安、ZHIXIN LI(黎志欣)、李小锋、 王鸣、逯占文、张辉、任怀宇回避表决。 议案十二: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4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三: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 项说明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四:审议《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五: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及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0,652,69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6,521 股,反对股数 39,400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小锋、王鸣回避表决。 议案十六: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七: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5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议案十八: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2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股数 39,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十九: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累积投票议案如下: 19.01、审议《提名李春安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553,3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74,6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100.83%。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9.02、审议《提名高树良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8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7,1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98.8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9.03、审议《提名李小锋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8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7,1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98.8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9.04、审议《提名王鸣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6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8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7,1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98.8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9.05、审议《提名冯世超先生为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6,1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7,4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98.88%。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二十: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累积投票议案如下: 20.01、审议《提名王岩女士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513,1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34,4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99.6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0.02、审议《提名陈克兢先生为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8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407,121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股份总数的 98.8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议案二十一: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具体累积投票议案如下: 21.01、审议《提名任怀宇先生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5,8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21.02、审议《提名张辉先生为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1,486,16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 控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