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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连城数控: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修订)2023-10-17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3-078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修订)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
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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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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