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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连城数控: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0-30  

                        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霖律股字[2023]0012 号

致: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连城数控")章程的有关规定,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连城数
控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对连城数控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
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
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
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3 年 10 月 10 日召开的连城数控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定召集。2023 年 10 月 10 日,连城数控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
//www.bse.cn)公开发布了《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3-073)。

    2023 年 10 月 13 日,连城数控董事会收到单独持股 3%以上股东李春安提交的《关
于提请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提请在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基于连城数控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的内容,取消原来的《关于<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2023 年 10 月 16 日,连城数控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
2023 年 10 月 17 日,连城数控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http://www.bse.cn)
公开发布了《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部
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
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 14:00 在连城数控位于无锡的全资子公司连城凯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无锡市锡山区锡北泾虹路 15 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春安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26 日 15:00 至 2023 年 10 月 27 日 15:00。

    经查验,连城数控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同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连城数控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连城数控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110,132,434 股,占连城数控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数 536,6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名,代表股份数 4,056,461 股。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连城数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复核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连城数控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
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如下
议案:

   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10,305,40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67%;
反对股数 201,88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弃权股数 161,78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本议案不存在需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议案二、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09,299,87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51%;
反对股数 536,63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519,824 股,反对股数 536,637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小锋、王鸣回避表决。

   议案三、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09,472,839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67%;
反对股数 201,88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弃权股数 161,783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692,793 股,反对股数 201,885 股,弃权股数
161,783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小锋、王鸣回避表决。

   议案四、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
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09,299,87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51%;
反对股数 536,63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519,824 股,反对股数 536,637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小锋、王鸣回避表决。

   议案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数 109,299,87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权总数的 99.51%;
反对股数 536,63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3,519,824 股,反对股数 536,637 股,弃权股数 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李小锋、王鸣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二)、(三)、(四)、(五)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控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连城数
控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