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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连城数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06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3-102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利益,根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
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募集的资金不属于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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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且按
照公司有关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
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
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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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
用于以下用途: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
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12
个月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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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
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
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
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
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的投资计划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
明(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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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或相关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变更用途后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投资项目应当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
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
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
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给予
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情节严重的,公司应上报上级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5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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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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