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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连城数控:董事会制度2023-12-06  

证券代码:835368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公告编号:2023-106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1
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其职权。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
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凡属《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应
通过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形式来实施,其他机构和董事个人均不能越过董事
会而单独行使董事会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
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
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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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向董事长
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
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时,需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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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需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前三日通知。

    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及以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董
事会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各应参会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或会议通知中指
定的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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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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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
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三)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四)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6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
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九条 采用投票方式表决时,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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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并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
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董事的回避及回避理由应当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8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
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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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
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要求,在董
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二个交易日内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在决议公告披露之
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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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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