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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航泰达:承诺管理制度2023-12-1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3-104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
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下简称“承
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
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
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承诺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
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要求,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
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
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
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
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
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
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
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
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或
者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
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
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性,公司发现承诺方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四条 公司监管部门对相关承诺人的承诺事项予以询问和监管时,公司
和相关承诺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