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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航泰达: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2-1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3-103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
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
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
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
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
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
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
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应当按照证
券发行申请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
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
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
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相
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
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
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
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
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配合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的日常监督或
现场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如募集资金使用相关合同、凭证以及募集资
金专户银行流水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