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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航泰达: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1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3-105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包括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独立
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融资方案;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公
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的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应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予以赔偿,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
律责任;
    (十七)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以下非日常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一)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事项进行审议。
    (二)对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三)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事项进
行审议。
    (四)对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金额超过 1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五)对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六)除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
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
定执行。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八)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应
当比照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公司应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
本条第(七)项和第(八)项:
    1.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一)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
交易公告中披露。
    (十二)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获得的金融机构借款或授信以及为该等借款或
授信而由公司自行担保或由关联方予以无偿担保事项,除金融机构要求外,无
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等事项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本条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
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2 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发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电子邮件自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
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
    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邮件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如有)的监督下进行统
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和财务
资助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
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各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