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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航泰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12-1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3-102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
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
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
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
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
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审批


    第十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
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
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
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或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
担保。
    第十三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
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
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
决议,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
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
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
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
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款(一)至(三)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对外担保事项(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对于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规
定标准的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可根据需要在董事
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事项,必要时可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
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
知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