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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航泰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12-18  

证券代码:836263            证券简称:中航泰达         公告编号:2023-106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
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十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
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八)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九)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
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一)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
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施行。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