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达尔: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8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主承销商)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08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
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北证公告[2023]1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审核确认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进行见证,现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主承销商已向本所保证,主承销商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并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主承销商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
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
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
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核查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决策情况
2022 年 7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2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议案,并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相关事宜。
2023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与华英证券签署了《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
公司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和《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与华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
销协议的补充协议》,明确授予华英证券行使本次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
的权利。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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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机制,华英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0.25 元/股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T 日)
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165.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规模的 15%。超额配售股票全部
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3 年 5 月 9 日至 2023 年 6 月 7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
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165.00 万股)。
截至 2023 年 6 月 7 日日终,华英证券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
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发行人股票 2.47 万股,本次购买股票最高价
格为 10.24 元/股,最低价格为 10.04 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 10.16 元/股,新增发
行股票数量 162.53 万股。由此,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10.25 元/股,在初始发
行规模 1,100.00 万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162.53 万股,本次发行总股数
扩大至 1,262.53 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 4,400.00 万股增加至 4,562.53 万股,发行
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7.67%。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665.93 万
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1,100.00 万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11,275.00 万元,本
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2,940.9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1,817.1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123.83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授予华英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华英证券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
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其购买方式、买入价格、购买数量符合《管理细
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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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华英证券已共同签署《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明
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延期交付 非延期交付
序 实际获配数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数量(万 数量(万
号 量(万股) 安排
股) 股)
无锡惠开正泽创业投资
1 88.00 66.00 22.00 6 个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绍兴市上虞区财新创业
2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66.00 49.50 16.50 6 个月
伙)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北交所创新中小
3 企业精选两年定开混合 22.00 16.50 5.50 6 个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北京博雅教服国际教育
4 22.00 16.50 5.50 6 个月
科技有限公司
5 无锡市兄弟金属塑料厂 22.00 16.50 5.50 6 个月
合计 220.00 165.00 55.00
发行人应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将向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 年 5 月 9
日)起开始计算。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人股份来源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发行人股份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 增发及竞价交易方式
购回): 购回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299467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1,6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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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24,70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
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
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符合
《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本总
额的 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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