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达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证券代码:836699 证券简称:海达尔 公告编号:2023-079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展需要,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
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海达尔精密滑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
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订和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评
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本细则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
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由公司
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
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
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根据公司实
际需要进行召集和主持。当有 2 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必要时可以采取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 3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委员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表决时,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召集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
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
保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
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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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