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奔朗新材: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1-17
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5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16 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育航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873,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07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5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115,097,0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81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同时,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广东奔朗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告编号:2023-07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21,872,69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
——独立董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等 10 项公司制度的部分条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序
公告名称 公告编号
号
1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2023-058
2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2023-059
3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2023-060
4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061
5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3-062
6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3-063
7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3-064
8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3-065
9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2023-066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10 2023-067
制度》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 121,872,692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
反对股数 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蕊、陈鸣剑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3]第 0652 号)。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