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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则成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0-16  

证券代码:837821          证券简称:则成电子        公告编号:2023-054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
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认为必要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书面(包括专人送达、邮件、
传真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向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发送。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2 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电子邮件自邮件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
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
    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
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
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

    1 名董事不得在 1 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向会议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
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或举手
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
会决议草案、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对外担保、财务资助
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
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
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
词语释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及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