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太湖雪: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所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31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中国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600 号 BFC 外滩金融中心 S1 幢 26 楼
sh.weihenglaw.com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
行有效的《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规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炜衡”)受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杜若飞律师、丁子瑞律师(以
下简称“炜衡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以下简称 “本
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贵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
贵公司已向炜衡律师保证并承诺,贵公司向炜衡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炜衡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炜衡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炜衡及炜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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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炜衡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告的《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以及同日公告
的《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
事项。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内容。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太湖雪蚕桑文化园会议室召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 15:00 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15:00。登记
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即通过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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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inv.chinaclear.cn)、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以下统称“中国结算营业厅”)
提交投票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胡毓芳女士主持。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其代理人
根据炜衡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其代理
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663,14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44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40,663,1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6.6446%。
2、股东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中国结算营业厅投票的股东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
0%。
根据炜衡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炜衡杜若飞律师、丁子瑞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具备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炜衡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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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炜衡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作审议,
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表决。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无利害关系的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
结果所做的统计及炜衡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
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
入《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得表决和统计。
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效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已获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项议案如下: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股数 40,663,14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炜衡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炜衡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会议通知》所列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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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东大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炜衡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炜衡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形成的《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炜衡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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