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太湖雪: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11-28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147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及《苏
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
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委员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
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领
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
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
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
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一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
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
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二)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
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
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四)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
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
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六)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
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
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筹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
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
档案管理依据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
董事会或管理层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经董事会或管理
层审议批准。
(二)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检查内容、工作重点,成立专门审计工作
小组;审计工作小组可由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三)下达审计通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
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等事项。
(四)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
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公司(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获取相关、
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内部审计人员在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调查过程中,原则上不少于两人。
(五)审计沟通: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与被审
计单位、组织适当管理层就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
意见和审计建议进行的讨论和交流。结果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六)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
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于审计终结后 15 日内写出审计报告草稿。被审计
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草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被审
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
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类:
(1)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2)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最优;
(3)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等。
(二)设备、材料采购类:
(1)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公开招标、议标、询比定价等规定;
(2)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
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本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督促本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北京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
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
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
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
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
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
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
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定期(不低于 10 年)两种类型,存
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四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