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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太湖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1-28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145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交流,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
熟的投资文化;
    (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
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
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
可以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
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
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
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
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和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与投资者沟通;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
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
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
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动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听投资者咨询电话、接待投资者现场来访,做
好相关预约、登记、记录工作,并做好书面备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接待来
访者前,应请来访者提供其身份证明并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与来访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会议记
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
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公司相
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事先提供采访
提纲,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宣传。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
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
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须及时向北交所和主办券商报告,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应举行专题培训。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
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