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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太湖雪: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3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166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为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
员的有关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信息传递、
会议组织等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或提交自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非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
并需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当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
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
围和期限。每一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