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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太湖雪:提名委员会工作细2023-12-13  

 证券代码:838262         证券简称:太湖雪         公告编号:2023-165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提名候选人员的资料及其他富足工
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信息传递、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与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
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视提交议案情况及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殊
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
限。每一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
或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太湖雪丝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