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威博液压: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5
证券代码:871245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公告编号:2023-073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改已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股东、公司董监高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相关方及公司(以下
简称“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规范履行公司及承诺人的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并结合《江
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
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
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
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
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
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
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
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
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上
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
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
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承接。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
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
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
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
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拟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