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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裕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4  

证券代码:871694          证券简称:中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5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
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
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签署委员
会报告,并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
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
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以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形成纸质或电子文件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其他方式召开,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
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
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
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
决。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分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会
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 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
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以记名投票表决的,与会委员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以举手方式表决的,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
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
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
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
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
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会议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的,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 可以用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迟
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
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
数。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
则如与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