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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裕科技:承诺管理制度2023-10-24  

证券代码:871694         证券简称:中裕科技          公告编号:2023-113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10 月 2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相关方
做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
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简称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
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 尽快”、 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
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
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
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
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
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应当
诚实守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承诺人应当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
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豁免履行承诺。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
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一条 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
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
行承诺。

    第十二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
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
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
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
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
项及具体履行情况。如承诺超期未履行完毕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及下一步的工
作计划。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
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裕软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