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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雷神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1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公司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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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如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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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须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

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免

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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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

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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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

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

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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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的“市场价格”是指以市场价确定资产、商

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成本加成法”是指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

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协议价”是指根

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

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批之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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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与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

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

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

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别在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适用以上

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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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

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

理预计,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

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行为,以及《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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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

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

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

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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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的董事。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

东为自然人的);

    (七)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

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

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

决定其是否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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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

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

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

判断;

    (三)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

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可执行。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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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

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其要求的

相关文件。

    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

传闻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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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但招标或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

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

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公司的参

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13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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