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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雷神科技: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26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7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公司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

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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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青岛雷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

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

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

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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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

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

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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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筹备审计委

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在审计委员会闭会期间,根据

审计委员会授权,履行审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

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其他人员组成由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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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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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

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

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

议在公司公布半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

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

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

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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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

时通知召开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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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

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

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

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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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

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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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

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

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

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

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

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

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

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

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

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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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室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工

作人员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

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

任。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

(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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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

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其指定的

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

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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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

与程度。

    第四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

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

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

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

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内部审计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

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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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资料。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

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

见。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

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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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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