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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雷神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2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公司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1
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规定和《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

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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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

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

对公司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负有保荐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

使用情况的监督,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

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


                              3
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保荐机构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理财产品。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

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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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

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长签字后予

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

目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

和计划。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

录和原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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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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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及流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

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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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

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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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即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

其他申请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

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提出初步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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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

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

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

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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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

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自查,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在披

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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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

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

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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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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