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雷神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2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公司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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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规定和《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
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
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
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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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董事会
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财务部门负
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和台账管理。
第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
对公司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并持续披露使用情况负有保荐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
使用情况的监督,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专
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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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保荐机构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理财产品。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
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
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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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
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财务部门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长签字后予
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
目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建立项目档案,定期提供具体的工作进度
和计划。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
录和原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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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
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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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投资范围及安全性及流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
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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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
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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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即超募
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
其他申请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
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由公司董事长提出初步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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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概况
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情况与公司原定募集资金用途相
比,出现以下变化的,视作改变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
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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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
相关规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10%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自查,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在披
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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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
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
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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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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