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雷神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6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公司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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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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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应由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
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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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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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规定,与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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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
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未满12个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第十二条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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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
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
》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 或公司股东提名的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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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
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 5个 交 易
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补充有关材
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将根
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
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
在2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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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
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董事会应将其认定为独立董事不适当人选,由董事会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
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书面通知独立董事。
除出现前述情况及《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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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其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或本制度要求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董
事或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5人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
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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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除行使《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
权外,独立董事行使如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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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
(五)项及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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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开声明和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就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当作出和表明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公司上市后,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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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天,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
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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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离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2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
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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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
、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
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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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
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
宜。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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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相关议案需要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
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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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响。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
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
。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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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
进行现场沟通。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
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
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高于”,不
含本数。
本制度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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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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