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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雷神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6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公司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1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应由具备法律专业、会计专业或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知

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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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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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

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规定,与公

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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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

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未满12个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

     第十二条   已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章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

,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和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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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

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

》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 或公司股东提名的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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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

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 5个 交 易

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

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补充有关材

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将根

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北京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

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

在2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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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

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的,

公司董事会应将其认定为独立董事不适当人选,由董事会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

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

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书面通知独立董事。

   除出现前述情况及《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

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被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提出

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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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其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或本制度要求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董

事或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5人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

再履行职务。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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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

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除行使《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董事职

权外,独立董事行使如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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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

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

(五)项及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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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开声明和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就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应当作出和表明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公司上市后,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

                              13
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

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天,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

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三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

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4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离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2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

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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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以工作笔录作为依据,对履行职责的时间

、地点、工作内容、后续跟进等进行具体描述,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

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

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
                              16
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

渠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

,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

宜。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

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17
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相关议案需要提交有权机构审议,并在公司年

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积极主动

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18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响。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因故无

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

。授权应当一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
                            19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

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

进行现场沟通。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

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

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

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高于”,不

含本数。

   本制度所指“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20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三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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