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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雷神科技: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26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8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公司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

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青岛雷神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

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对于控股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

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

公司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

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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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

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

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

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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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

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

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

选人的建议;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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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

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

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

理层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

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层候选人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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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

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

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

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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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室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

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电话、电子邮件或

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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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

权。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

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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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

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

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

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

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

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

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

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

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

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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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室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

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工作

人员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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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任(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

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

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

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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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

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

源部、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室)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

需资料。

    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的公告文件;

    (三)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及会议记录;

    (四)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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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

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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