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雷神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10-26
证券代码:872190 证券简称:雷神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0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及各项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公司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
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对外担保的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
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
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前报公司审核批准,应在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
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
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或与公司有现实或
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十一条 虽不符合前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3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
信状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
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
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
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的相关资料(如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
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由财务负责
人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由董事长提出议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
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表决申
请担保人的情况,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
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4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
(五)不符合本制度规定;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
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
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
5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经股
东大会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免于按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担保的信息披露公告,并在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八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
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
6
请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
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
授权代表对外签署书面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部、董事长和董事会
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
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7 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和
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同约定的事项明确。重要担保业务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
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
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
料的风险时,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约定下列条款:
7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务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应及时办
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三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行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
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担保合同应当妥善保管,并
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公司在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
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单位的生产经营、资产
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债务、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
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
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财务部、董事长
8
和董事会。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
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
务部、董事长、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
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担保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当发现被担保单位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被担保单位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单位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同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担保单位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
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诉讼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有关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9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 2 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
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章 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董事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
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
保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可视情
节轻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需承担责任的,责任
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责任人向公司承担相应数额的赔
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视公司的
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担保内部控制中的薄弱
环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10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