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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光源海:涉及诉讼公告2023-10-09  

证券代码:872351            证券简称:华光源海           公告编号:2023-095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华光源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卫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云阳、刘懿敏、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中远海运航空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嘉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3 年 3 月 22 日,天津中远海运航空物流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中
远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华光源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乙方,以下
简称“华光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作合同》(以下简称“《运输合作合同》”)。
    根据《运输合作合同》第六条“运输指令的传达及每日对账机制”的约定,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当中,中远公司通过微信等方式定期向华光公司发送包含
运费价格、提送货地址、需求车型等信息在内的派车需求明细表,华光公司据此
对接下游的车队公司具体安排车辆和司机,并将每单货物对应的承运车辆和司机
信息反馈给中远公司确认后实施运输。承运车辆完成运输业务后,下游车队公司
将运输回单反馈给华光公司,华光公司再将该运输回单发送给中远公司进行确
认。
    《运输合作合同》第 7.1 条约定“……账单以双方指定邮箱进行确认为准,
并汇总制成结算单,甲乙双方每月初将上一月的结算单进行邮件确认……”,《运
输合作合同》第 7.2 条约定“按自然月为结算周期,M 月为业务发生月,M+1
月 10 日前乙方需将承运原始单据交付甲方,进行 M 月的运费核对工作,核对 M
月期间发运的整体数据,核对无误后,乙方需按照甲方通知的开票金额、税率等
信息,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交付甲方,甲方收到该票据并核实无误后,于 M+2
月 25 日前将运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
    根据上述关于对账结算的约定,2023 年 5 月 4 日,华光公司通过《运输合
作合同》第 6.3 条及附件一所约定的指定联系方式(中远公司工作人员安艳云的
工作邮箱)向中远公司发送 2023 年 4 月期间的运费对账单,合计金额 3,773,619
元,并得到了中远公司的确认,其后华光公司根据中远公司要求开具了相应发票。
2023 年 6 月 13 日,华光公司与中远公司经过邮件等方式对账确认了 2023 年 5
月期间的运费合计金额为 5,730,394 元,其后华光公司向中远公司开具了相应发
票。2023 年 6 月底以及 7 月初,华光公司屡次要求中远公司就 2023 年 6 月期间
的运费 4,821,884 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月对账,并要求中远公司按照约定账期支
付前述拖欠的 4、5 月期间的运费,但中远公司对 6 月期间的运费迟迟未予确认,
亦未支付拖欠的 4、5 月期间的运费。
    根据前述《运输合作合同》第 7.2 条关于“运费回款周期”的约定,中远公
司应在业务发生月后两月的 25 日前支付运费,因此中远公司应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7 月 25 日、8 月 25 日之前支付 2023 年 4 月期间、5 月期间、6 月期间
的运费,但时至今日,中远公司未向华光公司支付任何运费,累计欠付运费金额
共计 14,325,897 元。
    根据《运输合作合同》第 8.4 条“……逾期未支付的,甲方须按超出天数额
外支付所欠运费的万分之六作为逾期违约金给乙方……”之约定,中远公司应以
日万分之六标准向华光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数额暂计算至 2023 年 9
月 1 日为 304,868.55 元。
    华光公司委托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代理本案,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 20
万元。根据《运输合作合同》第 8.4 条“……甲方在运费未结算的逾期期间给乙
方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以及诉讼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全由甲方承担……”之约
定,华光公司有权要求中远公司承担该 20 万元律师费以及华光公司实现本案债
权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湖南华光源海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
起本案诉讼。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 14,325,897 元以及违约金 304,868.55 元(暂计算
至 2023 年 9 月 1 日为 304,868.55 元,2023 年 9 月 2 日之后以欠付运费金额为基
数,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20 万元。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涉及诉讼金额占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的 0.69%,对公司营业收入影响
较小。
    诉讼尚未开庭处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最终
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起诉状》
(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