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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锦好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12-07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3-117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
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批准后在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应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应当在三方协
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原则上不得用
于以下用途:
    (一)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     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并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
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分级审批手续。
    公司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
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
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董事长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及董事会议事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对该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情况重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
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现金管理,但须根据公司章程和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不得质押。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
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意。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按规定及时公告,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有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募投项目,对新的募投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投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金额低于2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
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200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
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5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
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
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半年度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
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
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
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公司持股10%以上主要股东应
当比照本制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有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