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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新赣江: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6-28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3)第 06015 号

致: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
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7 日 , 公 司 董 事 会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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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se.cn/)公开发布了《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
日期和时间、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方法、会务联系、备查文件等。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00,会议地
点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云章路 36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5 日 15:00 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为:

     1.审议《关于选举张佳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 1;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以上议案已经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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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s://www.bse.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截至 2023 年 6 月 19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
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
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
份 4,623.3754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2455%。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4,623.2854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5.244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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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股份 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 1 人,代表
股份 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
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
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张佳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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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623.2854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1%;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反对 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
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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